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505号
沈阳硕成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662540030G
地址: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昌
沈阳硕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 年 5 月 11 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有 6 名工人正在打磨及筑型作业,检查时感应电炉上方废气收集罩因破损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于未运行状态,厂房西侧及南侧未完全密闭。通过无人机对厂房上方进行勘验,发现厂房上方建有天窗,也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审批手续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电费票据复印件、出货单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26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31505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违法行为未划分档次,按照中线法原则裁量。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执法人员指出其错误后通过主动停产的方式立即停止污染物排放,承诺将尽快改正存在的环境问题,目前当事人正在修理损坏的污染防治设施,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故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办事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06011315019) 电话:87344783
张余(06011315028)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政编码: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