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21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4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213

姜冬:

身份证号:210***************

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

    姜冬(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24日,局执法人员对在沈北新区清水街道粮库院内经营的仓储粉煤灰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仓储粉煤灰场地院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粉煤灰供应协议》等证据为凭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7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75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213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你该项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且仓储点已完成整改,符合下限处罚情形。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 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4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郭岩06010015216 话:89689828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政编码: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7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