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005号
沈阳市橡胶制品九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79757682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街道办事处下地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珍
沈阳市橡胶制品九厂(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25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三方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翟家街道办事处下地村的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生产情况说明、硅胶和硫化剂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件装箱单、送货单、收料单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 月25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31005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为橡胶制品企业,横跨2个自行监测阶段未自行监测,但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能够积极进行整改,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违法事实,客观上在2022年因疫情原因导致工人无法正常上岗,2022年度仅生产109天,产品留置,企业亏损,故依法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