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40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7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404

沈阳鏊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法库县包家屯镇大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付志图

企业信用代码:91210124MA0P55932Q

沈阳鏊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工艺为碎石加工,现场有两台140反击破碎石机,院内堆放有已破碎的产品约5000m³,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排放,造成群众投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检查通知单、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相关照片、影像资料、《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6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614《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告〔202331404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你单位的反击破碎石机安装了喷淋橡胶水管,但未有效防止扬尘污染,你单位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采取措施,但未有效防止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规模小,被查处后停产至今,积极配合整改,复查时已完成围挡设施建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档次内中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法库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

郭崇(06011215027)、崔丹(06011215029)

话:87122523

址: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32                         

邮政编码: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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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