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供暖管理所沈环沈北罚〔2019〕00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沈北罚〔2019〕001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供暖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13410667115G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贵州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尚文

因《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辽0113行审20号》的内容,现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2017年11月至12月排污费,重新予以立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7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缴纳2017年11月至12月供暖排污费,共计柒拾伍万玖仟壹佰壹拾贰元整(759112元)。

以上事实有原【2018】019号案件文书中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 6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沈北罚(听)告[2019]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你单位属于情节严重: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后,拒不缴纳,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应缴纳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佰零八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整

小写(208755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名:  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