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西罚〔2019〕第004-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0日   来源:铁西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西罚〔2019〕004-1号

当事人名称:伏乐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XXXX路XXXX号

工作单位: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之星度假酒店

联系电话:1556602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确定你为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直接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西罚告2019第004-1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以上违法行为我局依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对你个人的行政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权如下:

1、自由裁量权档次的说明理由:情节较轻(5-10万元)你单位属于报告表类项目,违法投入使用建设项目为燃油锅炉,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属情节较轻处罚档次。

  1. 自由裁量权档次内处罚幅度说明5-10万元:你能够积极配

    合环保工作,当年项目建设时你还未到该单位工作,并未参与该项目投入使用的决策,属情节较轻处罚档次,因此档次内下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个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    名: 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 0301010140960000012-270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原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南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