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某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空气质量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利用无人机对附近敏感点位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沈阳某设备有限公司正在厂房外实施露天喷漆。经现场检查,得知该单位员工发现产品附件表面有划痕,为确保客户验收合格,临时利用喷漆枪进行补漆,该单位实际生产工艺不含喷漆作业。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系对成品临时进行补漆,实际生产工艺不含喷漆作业,且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规定,考虑该单位属于临时喷漆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实施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喷漆作业进行外委,杜绝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案例二:沈阳某电缆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厂房内设备已安装完毕,生产设备尚未通电投入生产。2025年4月21日,该单位已取得环保批复文件。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生产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并于2025年4月21日取得环评批复,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未批先建”的实际情况,考虑该单位生产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故判定其符合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企业体会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引导企业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赵某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线索对赵某经营的育肥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猪舍内的养殖废弃物直接通过水泥管排入墙外土沟内,该土沟未做防渗处理。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因工人用井水冲洗猪舍地面的养殖废弃物,导致养殖废弃物沿水泥管直接排入墙外土沟内。
查处情况:
赵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规定进行裁量,因赵某属于两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未吸取处罚教训,且存在信访举报情况,故本案采取法定上限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赵某未吸取教训,时隔两个月再次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因此被上限处罚,警示意义深刻。对养殖户而言,需摒弃侥幸心理,不能因短期利益忽视污染防治责任,应主动完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规范操作流程,从源头杜绝废弃物直排。对监管部门来说,要持续强化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对重复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守护农村生态环境。
案例四:沈阳某润滑油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润滑油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四个,但现场排放口数量为七个,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单位生产工艺无变动,该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于2023年增设一个反应釜污水预处理装置排放口,2024年为处理危废间和污水站的尾气排放增设一个排放口,且于同年将研发中心实验室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高空排放口。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认识不到位。在此提醒广大排污单位,要对排污许可证实施动态化的管理,如果生产或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产生了变化,应该及时并如实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做到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均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所有的排放口都必须规范化设置,标志牌编号、位置应与许可证一一对应。
案例五:新民市某蛋品加工厂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交办线索反映“小浑河右岸存在明显污染带,疑似水下存在暗排口”。执法人员对案发地附近进行排查发现新民市某蛋品加工厂有较大排污嫌疑,于是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清洗生产设备和清洗地面的废水经自建的地下排水管线直接汇入村内雨水管网,最终流向厂区南侧的小浑河,造成水体污染。经对该单位沉淀池内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720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标准的33.4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进行裁量,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本案中企业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极具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分析污染物特征,根据管网走向进行细致排查,及时锁定污染源,立即对企业进行查处,督促其拆除自建管线,进一步消除污染隐患。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提醒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
案例六:沈阳市某肉鸡加工厂、沈阳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民警对沈阳市某肉鸡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为2023年至2025年沈阳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污水站的运行工作由该单位李某负责,污水站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由沈阳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沈阳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多次指导李某将废水在线采样探头从巴歇尔槽前的采样点拿出,放入私自配制水样的水桶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致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沈阳市某肉鸡加工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机构本应当维护监测设备,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但却受利益驱使,无视法律规定,对自动监测设备采样过程“动手脚”,加装自来水稀释水样,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导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针对上述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肃处理,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惩治。
案例七:沈阳市某热处理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市某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防锈油及沾染上述两项物质的废水通过水渠直接排入厂区沉降池内,后利用抽水泵通过软管排放至厂区南侧土地上。该单位偷排的废矿物油、废防锈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厂区南侧土地污染物石油烃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污染土地面积约400平方米。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废矿物油、废防锈油含有大量有害化学物质,且不易降解,一旦发生污染不仅会侵害周边居民环境权益,还对日后环境修复造成困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此类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零容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锁定证据,同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