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解决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问题,助力农村环境质量提升,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对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案件,有力促进畜禽养殖行业规范发展。现公布5起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第二种鸡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建有鸡舍24栋、鸡粪暂存池2个,现存栏种蛋鸡690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东侧锅炉房内建有2台4吨生物质锅炉,场区西侧锅炉房内有1台3吨生物质锅炉,上述3台锅炉均投入使用且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裁量,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拟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案例二:辽宁某有限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辽宁某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未办理独立营业执照,目前生猪存栏量25968头。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由于临时堆积处的管道口冻裂,堆积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外溢,从场区西侧围墙溢流到路边沟,溢出量约108立方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五)》进行裁量,鉴于该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修复治理工程已完成,故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案例三:新民市兴隆镇某养殖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新民市兴隆镇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建有5栋鸡舍,主要从事蛋鸡养殖。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在养殖过程中仅进行简单消毒,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经对该单位臭气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7)》的规定进行裁量,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四:康平县某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康平县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场区内建有8栋鸡舍及两个有“三防”措施的粪污处理池,现养殖肉鸡6万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为清理鸡舍,将鸡舍内的粪污直接排入鸡舍东侧一处自然坑内,排放的粪污约10立方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鉴于该单位已将外排的粪污清理完毕,且积极配合生态修复评估,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故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案例五:康平县郝官屯镇某家禽养殖户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康平县郝官屯镇某家禽养殖户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有9栋鸭舍,1个粪污收集池,现存栏肉鸭180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第三栋鸭舍内有5个排污口,养殖废水连带部分鸭粪通过上述排污口排入不具备三防措施的沟渠内,排放的粪污约1.5立方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鉴于该单位排放粪污数量较少且及时将外排粪污清理完毕并覆盖新土,故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案例启示:
畜禽养殖是生态环境部门在涉农地区重点监管行业,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水体、土壤污染,不仅导致生态破坏,也对周边居民合法环境权益造成侵害。因此,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需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促进畜禽养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对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守法经营。同时,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落实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养殖,依法处置各类养殖污染物,让广大农村地区生态环境逐步走向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