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份发布8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9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沈阳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工厂院中实施露天喷漆,现场有明显异味。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单位生产工艺中不含喷漆行为,因急需交付临时借用气泵和喷枪由工人实施喷漆作业。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喷漆行为非企业生产工艺,系临时生产需要,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喷漆工艺外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与依据。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清单规定,考虑该单位属于临时生产需要且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实施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提醒企业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积极落实整改事项,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辽宁省某家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省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大部分设备已经安装完成,未投入使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5年2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处于建设期间尚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并于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拟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认真核实企业“未批先建”的实际情况,鉴于该企业按要求停止建设,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3月24日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故认定其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给予了企业适度容错空间,进一步激发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积极性,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王某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王某某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新民市大民屯镇前栏杆村107省道西侧废弃厂区内的库房存有红色涂料,由于去年8、9月份雨水较大,导致涂料被雨水冲到路边沟内形成红色废水。王某某又于2024年11月中旬用拉酸菜废水的车辆把路边沟中的红色废水抽取拉到新民市大民屯镇小民屯村桥下排放,排放量约5吨。  

查处情况:

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王某某环保意识淡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车辆将被雨水冲刷的红色涂料废水直接运送到桥下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严厉打击此类违法排污行为,在此提醒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必须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按照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排放污染物。

案例四:沈阳市辽中区某木炭厂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辽中区某木炭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因原材料木屑堆内燃失火,在灭火时消防水未全部收集至消防应急池,导致废水直接进入该单位厂区内雨水排放沟,后排入厂区东侧路边沟内。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路边沟及厂区内雨水沟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63)》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在对木屑堆进行灭火时,消防水未全部收集至消防应急池,导致废水排入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在此提醒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和应对工作,在发生突发性事故后,除按照环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之外,还需要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降低污染事故的风险,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五:沈阳辽中某医院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辽中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该单位环评文件要求,该单位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均应统一收集,经除臭设备处理后引至15米高排放口排放。但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未发现臭气处理设施。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单位臭气处理设施损坏后未维修、未重新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7)》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生产的具体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载明的具体措施,配备并维护好符合条件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防止恶臭气体等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恶臭气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需承担行政责任外,同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六:沈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到长河G203段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辽AD***7的吸污车行驶至长河G203段处时,通过排水管向长河水体偷排污水。经调查,该吸污车隶属于沈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为该单位储水池内生产废水,排放污水量约2吨。经过对吸污车内的废水开展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

该单位心存侥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利用吸污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水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严厉打击此类违法排污行为,在依法作出罚款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

案例七: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刘某某经营的机电产品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该修理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收购的铁皮桶内变压器废油通过抽油泵导入吨桶,再沉淀提取废油,在此过程中变压器废油遗撒在院内地面后流入院内下水井内,现场堆存的变压器废油约10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变压器废油(废物代码900-220-08)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T、I)。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院内地面污水及下水井中污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上述两处污水中均含石油类。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刘某某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刘某某经营的修理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集变压器废油,通过沉淀提取废油进行销售,处置的变压器废油超过三吨,已经触犯法律,必须严肃处理。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肃处理,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惩治。

案例八:辽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辽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单位126台车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对辽AS***2等122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进行OBD检测时,对应检验报告的CAL ID码均为3I1G********0853;在对辽AE***0等4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进行OBD检测时,对应检验报告的CAL ID码均为6KWR********FBN6。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承认通过使用“OBD”干扰器使被检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该单位在对辽A6***G、辽A0***T、辽A0***V三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而擅自改变检测方法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调取了该单位相关检测报告及其检测过程记录,通过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定了该单位通过使用OBD干扰器和改变检测方法两种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其实施了查处。本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督促企业开展整改,及时发现日常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推动企业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