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份发布2个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2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辽宁某水利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辽宁某水利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实验过程中产生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储存在废液桶内,因量少未转运。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在责令整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危险废物未违法转移并安全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管理类环境轻微违法问题认真甄别,既严肃指出问题,又指导企业立行立改,提高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在此提醒,产废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相关资料、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规范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案例二:沈阳某热电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共有四台燃煤锅炉,其中一台80吨燃煤锅炉正在运行,该锅炉于2024年8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三台燃煤锅炉处于停炉状态。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正在运行的燃煤锅炉总排放口进行手工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氮氧化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放标准限值。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单位当日运行期间脱硝系统蒸发器温度不足,无法进行正常脱硝工作,但为保障供暖启用该燃煤锅炉,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发生。该单位发现问题后立即联系设备厂家到场进行排查并现场进行调试整改,设备恢复正常后,立即启动脱销设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氮氧化物单因子超标倍数较小,对大气环境影响轻微,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排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及时整改,对大气环境影响轻微,因此免于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同时,执法人员也对该单位进行了普法及教育,提醒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老化或损坏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