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市某种禽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某种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辽中区域内共计7个项目,其中一厂项目未经审批和验收,擅自扩建鸡舍、扩大存栏量,建设安装2台2吨燃煤锅炉无脱硫设施、粪污暂存棚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即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过两年追溯期。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
案例二:沈阳某肥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院内共有7个生产车间,其中水溶肥车间于2024年6月开始建设,安装3台灌装机、3台贴标机、3台包装机、3台搅拌机、1台喷码机,于同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
案例三:辽宁某酒业有限公司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辽宁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北侧建有一根管道通向厂区西北侧一处渗坑,坑内污水深约30cm,无防渗措施。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此渗坑系该单位于2024年12月23日挖掘完毕的,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水、锅炉冷却水和锅底水排放至渗坑,共计排放生产废水约60吨。经对渗坑内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为间歇性生产,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厂区沉淀池进行两次沉淀后进入化粪池,最后利用潜水泵将化粪池上部的液体排放到厂区附近的农田地和厂区西南侧水坑,该水坑为自然形成的水坑,没有防渗措施。2020年至2024年末,该单位共向水坑排放废水约75立方米。经对水坑内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沈阳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废水池内存有牛尿,废气处理设施中喷淋水箱内无喷淋液,活性炭装置内有炭砖,风机未使用,现场有异味。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得知2024年8月雨季期间,由于连续降雨造成污水池墙体坍塌,污水池顶层连同废气处理设施一同损坏,池内废水用罐车倒入东侧临时废水池内。该单位于11月末完成废水池与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但因时间关系,设备厂家一直未到场调试,所以废气处理设施无法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7)》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案例启示:
上述企业存在环保手续不齐全、偷排水污染物、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已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及经营者应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自辽中执法专班成立并开展工作以来,已取得显著成效。执法人员全方位、深层次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日常监管、巡查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问题线索,深入一线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目前,多起环境违法案件得到查处,一些由来已久的源头性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辽中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为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