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五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7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沈阳市某晨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征码”专项联合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平台”调取沈阳市某晨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结果,发现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该单位出具的5362份车辆检测报告,CAL_ID编码均集中显示为3I1G******0853 和6KWR******FBN6。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联合沈北公安分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单位现场共有2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环保1号检车线发现一台OBD作弊器。经进一步调查,得知2024年5月该单位股东崔某某购买了OBD作弊器。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OBD检测故障代码时,使用OBD作弊器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最终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经核实该单位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共出具5362份虚假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42.896万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二:沈阳市某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征码”专项联合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对正在营业的沈阳市某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0台车辆的检测报告,发现10份检测报告CAL_ID、CVN码均一致,涉嫌检验报告造假。经询问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其承认该单位从2024年2月至10月27日私自安装OBD作弊器为车辆出具检测报告,现已将OBD作弊器拆除。经进一步核实,该单位共出具了3361份虚假报告,违法收入18.226万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的决定。

案例三:沈阳某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征码”专项联合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对正在营业的沈阳某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调取了该单位出具的三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三份报告记载的机动车品牌、型号各不相同,但三份检验报告中“CAL_ID/CVN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_ID均为“2306********45TU”,疑似使用作弊装置。

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认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时使用了OBD屏蔽器,当受检车辆存在OBD检测故障代码时,使用此设备可以改变车辆系统参数,达到在检测车辆过程中清除车辆故障代码的作用,使车辆OBD检查项目合格,清码后会导致CAL_ID号码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公司今年5月从个人手中购买一台OBD屏蔽器,10月30日自行销毁,其间涉及清码后导致CAL_ID号码一致车辆共有2060辆,违法收入6.18万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伍佰元的决定。

案例四:沈阳某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沈阳某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该单位一个自然年内的检测报告,发现2024年1月4日的6台车辆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其中辽A1xxxJ、辽ADxxx9的检测报告显示CAL_ID编码均为31Dxxxx3、CVN编码均为31Dxxxx3;辽A4xxxP、辽A5xxxZ的检测报告显示CAL_ID编码均为GALM-CPxxxxxx0;辽AGxxx3、辽ADxxxW的检测报告显示CAL_ID编码均为8631xxxxxxB。执法人员调取上述6台车辆检车监控,发现存在前车检车后,后车继续使用前车OBD信息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询问,该单位受委托人承认系检车员为节省时间,通过替检的方式检车。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的决定。

案例五:沈阳某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沈阳某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机调取该单位四台车辆的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辽A3xxxE的车辆2023年度检测使用的是简易瞬态法,而2024年4月25日则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检测过量空气系数显示合格,最终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经调查询问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及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实该单位检车员为图方便在未对车辆性能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双怠速检测法对车辆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替检、使用作弊器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始终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通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特征码”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更是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执法人员总结出OBD造假案件的侦办路径,形成了“沈阳经验”,编印了《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OBD检测执法指南》,为沈阳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检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有力推动机动车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为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