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共有4台汽油加油机、16把汽油加油枪、2台柴油加油机、4把柴油加油枪,共有4个储油罐。根据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抽检的10个汽油加油枪中9个加油枪的气液比和连通油罐气密性不达标。经进一步调查,得知由于罐区法兰盘钢垫老化导致密闭性不达标、定频油气回收泵回气量小导致气液比不达标。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已对设备进行了检查、维修,气液比复测结果均达标,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及时整改,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免于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同时,执法人员也对该单位进行了法律普及教育,提醒企业应定期对油气回收系统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老化或损坏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案例二:沈阳市某畜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帮扶线索对沈阳市某畜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已建成鸡舍5栋、办公楼1栋、鸡粪贮存间1间、液体粪污处理设施1套、饲料塔4座、2.5吨生物质锅炉1套,主体设施还未完成全面建设,未投产。该单位负责人称在环评三方公司提醒下,发现自身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于是在2023年11月已停工并于2024年3月20日获得环评手续批复。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在施工期间没有相关信访举报投诉,施工时未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在得知自身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后立即停止施工并主动申请帮扶,在停工期间取得环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查处该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时,充分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非主观故意、整改及时等因素,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同时,该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建设项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三:牛某某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一无名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厂经营者为牛某某,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在厂房南侧有一处没有防渗措施的土坑,用于排放清洗编织袋产生的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土坑内废水及淤泥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土坑内废水及淤泥石油类检测值超标43倍。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规定,案涉污染物具有毒性,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牛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排放污染物,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避免侥幸心理。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案例四:新民市大民屯镇某酸菜厂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民市大民屯镇某酸菜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生产废水应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交由某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利用潜水泵连接塑料管将酸菜废水暂存池中未经处理的酸菜废水外排于厂区东侧沟渠中。经对该单位储水池、外排管、东侧水沟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三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
该单位在处理生产废水的过程中,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五:沈阳市和平区某汽车维修部未按要求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从事机动车喷漆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沈阳市和平区某汽车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该单位未设置独立的喷漆房,修理间内摆放有覆盖避光材料的小轿车后架子部件,同时存放有喷漆作业所用的喷枪等工具。经询问,该单位经营者承认修理间内未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8)》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汽车修理等行业为市民提供方便服务的同时,因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不到位,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极大影响。本案以上级交办的露天喷漆问题为线索,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涉案企业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实施喷漆的行为。通过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令企业进行彻底整改,对改善辖区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