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市辽中区鑫顺顺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利用罐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3日晚,辽中区畜禽养殖联合执法行动检查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辽Axxxx2的罐车疑似向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社区一无名排水沟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次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核实,辽Axxxx2罐车所有人为沈阳市辽中区鑫顺顺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 22 日、23 日晚间,该单位司机驾驶车牌号为辽XXX的罐车将从养殖户收集来的牛尿分4次排放到该无名排水沟内,排放量约 28立方米,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了解但未制止该行为。当事人通过行政救济渠道申请举行了听证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全面整改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调整裁量幅度-5%,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案例二: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养殖肉牛约4000头,共有牛棚26个,建有3个废水池及2个储粪棚。按照环评验收文件要求该单位废水不外排,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2个废水排口正在向养殖棚西侧沟渠内排放牛槽废水。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已将排放口封堵,且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4400元,调整裁量幅度-15%,对该单位拟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案例三:李某某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偏堡子村南侧粪污堆放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处粪污由粪污经纪人李某某从养殖场及养殖户处收集并堆放在偏堡子村南侧空地,堆放的面积约2800平方米,深度约0.8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第三方检测认证公司对现场四个点位进行检测,每个点位3次的臭气浓度检测结果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查处情况:
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李某某积极整改,已将堆放的粪污进行还田处理,且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814.4元,调整裁量幅度-15%,对李某某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案例四:钱某某涉嫌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钱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饲养肉猪150头,属养殖专业户,建有猪舍2栋、猪粪暂存池1个、储尿池2个。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养殖场利用水管将储尿池内的猪尿直接排放至养殖场东侧的偏堡子支沟内。
查处情况:
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钱某某未能在执法人员要求的期限内将水泥管进行封堵,且拒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故本案取档次内上限处罚,对钱某某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案例五:沈阳市辽中区双哥畜牧养殖场涉嫌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市辽中区双哥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现存栏肉猪106头,属养殖专业户,建有猪粪暂存设施1个,养殖废水暂存设施1个。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养殖废水暂存设施与该单位西侧边沟通过水带相连,养殖废水暂存设施底部有一潜水泵。经调查,该单位负责人承认将养殖废水通过水带直接排放至养殖场西侧的边沟内。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未能说明养殖过程中粪污去向,将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水体,且拒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故本案取档次内上限处罚,对该单位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辽中区执法专班对辽中区畜禽养殖行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对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和相关裁量标准进行罚款等处罚。对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采取档次内上限处罚。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违法责任承担的平衡,让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认识到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