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1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7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沈阳市于洪区某加工厂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对沈阳市于洪区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生产。经查,发现该企业主要工艺为机械加工,2022年7月份正式投入生产,共有2台线切割设备、1台数控车床、2台车床、1台花键铣床机等,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线切割工作液。现场检查时厂区内随意堆放使用过的线切割工作液9桶,还有2桶未使用的线切割工作液堆存在车间内。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将2台线切割设备产生的线切割废液倾倒入下水池内,通过房后化粪池(渗井)排入工厂东侧鱼塘,化粪池(渗井)无防渗措施。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工厂东侧鱼塘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工厂东侧鱼塘废水含石油类污染因子。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危险特性为毒性(T),线切割废液为危险废物。故该企业存在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企业通过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偷排偷放、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部门积极落实执法联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职能,通力合作,迅速有效办理案件,严肃打击此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