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某无名回收矿泉水瓶处理厂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

某无名回收矿泉水瓶处理厂违法排放

有毒物质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市民通过来访方式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某塑料加工厂将污水直排到院内土坑造成污染”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被举报的单位为一家无名回收矿泉水瓶处理厂,该厂主要生产工艺为对回收来的矿泉水瓶、洗衣液瓶和PET材料的瓶桶进行破碎、清洗、装袋出售,清洗污水通过设备下的水槽流入收集池,该收集池底部有明显裂缝,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经检测,该单位清洗废水含有多种重金属有毒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二、查处与奖励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审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三、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执法部门和举报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为准确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示范作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为及时查实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得知线索后,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锁定证据、查清事实,有效阻止了重金属有毒物质的排放,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形成了打击震慑的同时,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监督热情,也为群众举报奖励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