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严重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Ⅱ类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约10万吨销售给辽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利用和处置,双方签订了2份销售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5日。合同中未对如何利用和处置脱硫石膏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作出具体要求,现场该单位也未能提供利用处置脱硫石膏的台账记录。

在合同履行期间,辽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单位的脱硫石膏约2万吨堆放在沈阳市康平县某村一废弃厂区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仅采取了部分防渗漏的措施,该场所不符合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2024 年9月,辽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被予以行政处罚。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在招标时,对辽宁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储存场所进行过一次现场核实,但未核对其环评验收手续,后续也未对其利用和处置情况和处置能力跟踪核实,未建立脱硫石膏的利用处置台账,存在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90)》进行裁量,鉴于该单位转移、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较大,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整改进度缓慢,且该单位对受托方管理不善,导致网络舆情,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故对该单位拟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此案例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敲响了警钟。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不仅要负责固体废物在厂内的管理,也要监督出厂处置情况,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要承担责任。各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需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案例二:沈阳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会同法库县公安局对沈阳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12月成立,2024年4月中旬开始正式生产。该单位生产车间西侧有四个蓄水池,其中南侧两个蓄水池内存放雨水,雨水池内有一台水泵连接水管,北侧两个蓄水池内存放生产污水。

经进一步排查,发现蓄水池北侧雨水边沟内有一条水管,口径尺寸约2寸,执法人员沿水管方向继续向厂外排查,发现该水管通往厂区外市政污水检查井内,水管长约200米。执法人员让该单位工人将雨水池内的水管与雨水边沟内水管进行连接,两条水管刚好能够连接。对此,该单位经营者于某某承认每10天左右将产生的废水先排到蓄水池,再利用200多米长的排水管将废水排入院外的沉井。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车间清洗槽内污水和车间西侧污水池内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生产废水中含五类污染物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限值。该单位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因案涉被处罚主体实际经营者于某某在污染环境罪执行缓刑期间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考量情形,故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案例启示:

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存在隐蔽性强、锁定违法证据难的特点。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投诉即刻出动执法力量,迅速反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联系检测人员采样并固定现场证据,依法责令其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避免造成进一步严重后果。该单位实际经营者于某某已于2024年1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污染环境罪缓刑,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于某某处于缓刑期间,故适用从重裁量的情形。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合法排放污染物,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莫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