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沈阳某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沈阳某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辽A6xxx2、辽A5xxx1、辽AKxxx1的三台车辆在2023年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法,而2024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检测方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2024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人员私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因此,该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决定。

案例二:沈阳市某综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执法行动对沈阳市某综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取该单位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6月4日,检测员在对车牌号为辽A1xxxD、辽A9xxx6的两台车辆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仅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取样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的有关规定,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因此,该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沈阳某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辽A9xxx7、蒙D7xxx9的两台车辆在2023年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法,而2024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检测方法变更为双怠速法,该检测方式无法在检测报告中体现氮氧化物(NOx)的排放值,属于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该单位擅自对同一车辆采取不同的检测方式降低检测标准,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四:辽宁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辽宁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辽A6xxx5的车辆在2023年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法,而2024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检测方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2024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人员私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因此,该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五: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辽A7xxxH、辽A8xxx6的车辆在2023年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法,而2024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检测方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车牌号为辽A0xxx9的车辆于2024年7月20日采用简易瞬态法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按规定应对车辆检修后进行复测,但该单位于2024年7月22日将检测方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该单位无正当理由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私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因此,该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的决定。

案例六:沈阳某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辽ARxxxH、辽ADxxxD、辽A0xxx7的三辆机动车在2023年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法,而2024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检测方法变更为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该单位2024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私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标准,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因此,该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伍佰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检测机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靠大数据赋能,依托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历史视频影像,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开展追溯调查,有效固定违法证据,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形成强力震慑。同时,提高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守法意识,让企业认识到处罚不是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今后的检验检测过程中依法依规,才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能有效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