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地下一层有两套燃气设备,分别为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燃油气真空热水机组。企业现场提供了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未能提供另一套真空热水机组的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负责人承认该单位于2019年11月将原有的两套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拆除一套,更换为一台 2.1MW 的燃油气真空热水机组,新安装使用的燃油气真空热水机组未申请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目前已将燃气管线截断并计划更换新能源电储能供暖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虽然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但其将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更换为燃油气真空热水机组,未造成新增污染物排放。同时,能够积极整改,将燃气设备更换为排放更低的电储能供暖设备,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遵循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循免罚程序,经集体审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包容了企业的“无心之失”,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沈阳某汽车内饰件公司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汽车内饰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对现有产品汽车地板地毯进行升级改造,改扩建了2条模压成型生产线、4台水切割工作站、2条机器人浇注吸塑发泡转盘生产线、1条自动发泡生产线及配套设备,于2022年12月建成,至今未投产,设备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现场检查,改扩建项目未投产,且按时完成整改,于2024年4月22日取得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该单位属于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现有产品汽车地板地毯进行升级改造,违法建设行为轻微,且改扩建项目未投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整改。执法人员经过综合考量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要求,也达到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的“温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沈阳市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