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五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6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2024年以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案例警示、监管大会、后督察帮扶等系列做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企业守法经营的行业共识初步凝聚,各机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但仍有个别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检测行为“走过场”甚至涉嫌弄虚作假。为此,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结合信访举报、黑烟倒查、大数据筛查等线索信息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一律严肃处理,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资质,目前已办理违法案件9件,处罚123万元。为发挥案件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现将相关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一:新民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和5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新民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经排查发现该单位在对车牌号为辽AV9xxx、辽A00xxx两台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的过程中,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将加载减速法改变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2份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对现场负责人符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二:沈阳市浑南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浑南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调取该单位检车线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该检车线在2023年和2024年检车时,出现了对同一车辆(辽AE7xxx)采用不同检测方法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检测员付某承认其为赚取检测费用,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2024年检车时擅自将该车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改变为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沈阳市于洪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于洪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单位检测工况录像和对应检测数据,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5月26日对车牌号为辽AL9xxx的轻型普通柴油货车检车过程中有明显的冒黑烟情况,但该单位检车线最终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单位存在采样管脱落,导致数据不准确,造成明显冒黑烟现象却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了当日其他已检验完毕的17台检车原始视频,未发现其他冒黑烟问题。当日,执法人员对检验员王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伍佰元的决定。

案例四:沈阳市辽中区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辽中区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该单位检车线的柴油车检车视频和出具的柴油车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4月12日对车牌号为辽ABLxxx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采用的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但该车辆为两轴专项作业车,根据质量参数应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该单位擅自改变检测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代替加载减速法,致使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未能进行检测却判定达标。通过对录像的指认,操作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五:沈阳市大东区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和环保专家对沈阳市大东区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检车线后台数据发现,该单位在2023年和2024年检车时,有5台车辆(分别为:辽A80xxx、辽A88xxx、辽A15xxx、辽A58xxx、琼CFxxx)出现了对同一车辆采用不同检测方法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经调查取证,该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2024年进行车辆检测时擅自将加载减速法改为自由加速法,人为错误使用检测方法,并基于检测结果出具5份虚假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分别对授权委托人王某某和站长张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上述案件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检验职责,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报告的准确性。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对各类机动车排放检测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