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辽中区污水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辽中区污水治理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近期,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排查,发现辽中近海污水处理厂进口污水超标,通过大数据分析,初步判定超标原因系个别企业违法排放导致,市区两级执法机构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排查发现辽中区个别排污企业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部分企业涉嫌犯罪。

为进一步打击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牢牢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部门共同侦办,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航拍锁定违法犯罪线索,偷排行为暴露无遗

案情简介: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近海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网井的水质存在显著异常”的线索,对近海经济开发区企业分布情况及生产经营态势展开深入调查,初步判定沈阳某纺织布匹有限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嫌疑,通过精细分析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的超标时段,精准确定非法排污的具体时段及企业大数据排放详情。

2024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到达该企业周边区域,以无人机航拍锁定企业生产状态和主要排水位置。下午16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市政管网井内的旁管开始大量排放生产废水,废水呈深紫色。执法人员立即完成水样取证工作,根据航拍线索进入企业污水站、生产车间以及厂区内的污水管道井,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絮凝沉淀池栏杆下方不易被发现的位置缠绕着一段铁丝,铁丝的另一端伸入池中。执法人员解开缠绕的铁丝提起后,发现一台潜水式提升泵,随着提升泵露出水面,一根约 10 米长的黑色软管也随之显现。在执法人员出示的物证面前,企业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以架设暗管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篡改数据终留“马脚”,违法排放绝不姑息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已获取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并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同时被列为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该企业内部建设有污水处理站,由员工王某某负责日常维护,且安装了水在线监测设备,其运维工作交由沈阳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发现该单位在线数据极度稳定,与一般企业生产工艺显示数据严重不符,存在造假的可能。

在执法人员指出数据异常后,韩某某与王某某先后承认了伪造篡改数据的违法事实。经查,自2023年11月起,韩某某唆使王某某对在线监测水样进行稀释,以干扰自动在线检测数据。此外,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雇佣人员丛某某还为这种违法的稀释操作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据王某某交代,丛某某指导其在公司污水站末池(排放前蓄水池)提取废水样 50 毫升,然后加入一定比例的纯净水进行稀释,待水样达到排放标准后,将其作为预留水样。最后,把总氮自动在线设备探头放置于稀释后的预留水样中,以这种稀释后的预留水样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控平台。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遮蔽暗管来偷排,最终害人又害己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屠宰车间东墙地面上有一座长约 1 米、宽约 0.5 米的下水槽,水槽旁有杂物遮蔽,执法人员凭借经验将水槽旁杂物清理后,发现在水槽底部有一段暗管。该企业将车间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此暗管直接排放至屠宰车间东墙外的下水井内,而此下水井直接连通市政管网。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屠宰车间暗管及总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多项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经进一步调查,污水运行人员毕某某承认将未经处理的大部分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剩余部分污水则加入清水按比例稀释,以满足水样达标。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治理污染,是排污者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广泛重视,多数企业能够积极履行“治污”主体责任,为我市环境质量提升做出贡献。然而,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不法利益,不惜违法违规,通过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严重违反了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已会同公安机关对上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上报人民政府,对上述涉案企业依法实施停业、关闭。

随着环境违法行为愈发隐蔽和复杂,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执法人员在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也逐步加强高科技执法手段的应用,通过无人机航拍、自动监控数据筛查分析等高科技执法手段,打造适应新时期治理污染需要的执法铁军,以“人防+技防”的方式,有力推动环境执法工作高效实施,切实保障我市环境质量不断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