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份发布2个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5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沈阳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加油站)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运营,油气回收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数据达标。该单位于2018年10月19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手续中批准的项目包括1台单机双枪汽油加油机、1台单机双枪柴油加油机、储油罐4个,总储存能力41平方米。但现场检查时有2台单机双枪汽油加油机、1台单机四枪汽油加油机、1台单机四枪柴油加油机、储油罐5个,总储存能力90平方米,与现有环保手续内容不一致。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其表示该单位于2019年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了双层罐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因原有设备老化、环保参数不标准且存在安全隐患,需更换满足要求的新设备,但由于当时市场上已不再销售原有规格型号的设备,因此采购了新设备。与原设备相比较,新设备的储罐容积增加了49平方米、加油枪数量增加了8把,加油枪数量和储罐容积发生变化。该单位在双层罐改造过程中更换了新设备,造成批建不符(该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法定追诉期,依法不予追究),且未进行建设项目验收,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建设项目属于正向改造,有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设施齐全,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境信访投诉,且该单位及时整改,改扩建项目已获得批复,目前正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王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本着遵循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循免罚程序,经集体审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权威的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沈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企业提供的环评报告、审批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及例行监测报告,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企业7号排口监测频次应为每月一次,但该企业7号排口自行监测报告只有2022年6月和2023年9月各一次,例行监测频次不全。经询问,其负责人承认因疏忽导致未能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企业系首次违法,及时整改,积极开展补测,补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同时已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符合免罚条件,故拟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先行责令和帮扶企业实施整改,做到执法与帮扶的有机统一,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企业深刻体会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为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