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某热电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某热电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开展调查。经查,该单位第一期已经完成履约,第二期完成履约配额458498吨,未履约配额196114吨。经询问,其负责人承认该单位因债务纠纷导致结算账号被法院冻结,无法进行财务支付,因此延误碳排放履约清缴工作。该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责改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完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积极与企业沟通,详细解读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完善碳减排措施,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沈阳某建筑板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设立危废贮存间,17个含有不明物质的铁皮桶堆放在厂房南门过道的东西两侧。经核实,桶内不明物质为异氰酸聚亚甲基聚亚苯基酯。因该物质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贮存的17个铁皮桶开展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定,该单位堆存的17个铁皮桶内不明物质属于 HW 900-999-49类危险废物,堆存的17个铁皮桶属于HW900-041-49 类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设立危废贮存间,并按照要求张贴危废标识,签订危废合同,主动消除污染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和柔性执法的理念,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真正做到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对企业积极整改环境问题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案例三: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间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水帘除雾废气治理设施因长时间损坏未运行。喷漆车间内有较强刺鼻异味,喷漆间过滤棉长时间未进行更换,附着很多漆渣,完全失去吸附作用,喷漆产生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该单位水帘除雾废气治理设施长时间损坏未运行(约一个月),在此期间,该单位进行喷漆作业,VOC废气属于直排状态,存在一定污染后果。但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故对该单位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案例启示:
对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雷霆出击、严查严办,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
案例四: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6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接并通报案情,反映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同时,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责成沈阳、本溪市局成立专案组联合侦办此案。2024年4月18日,沈阳、本溪两地专案组对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检测环保方面的水、气、噪声、土壤、固废,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含339个项目。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的检测报告、暂扣的业务手机并询问现场采样人员及实验室化验人员,发现该公司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共分四类:第一类为采样人员现场摆拍后回公司修改数据;第二类为采样人员使用损坏检测设备或将设备联通电源但不采取样品,回单位后编造虚假检测数据;第三类为实验室人员更改样品数据后交给报告编制人员编造虚假检测数据;第四类为通过该企业业务手机微信中提出要求修改检测数据后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授意总经理助理杨某告知采样人员、化验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修改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提供虚假数据的检测合同共计金额为39.09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该案件得以圆满查处,联合办案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省生态环境厅高位统筹、科学决策、精心部署,第一时间联系省公安厅环保总队,向沈阳、本溪两地公安部门下达指令,同时省厅对两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督办,协调并案处理,确保在短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下一步,沈阳市将继续跟进案件查处问责情况,形成工作闭环,持续推进检测机构整治工作,打击乱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沈阳市康平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沈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康平某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异常。通过大数据分析,确定上游排污单位非法排污时段为夜间时段,水务公司水质超标项目与塑编行业的特征污染物相符。在排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朝阳路市政管网水质明显异常,散发刺鼻气味,初步判定沈阳市康平某塑业有限公司存在偷排嫌疑。为锁定企业违法排污证据,执法人员决定连夜值守以查明真相。4月9日傍晚,执法人员按照预定方案来到该企业附近对其厂外市政管网井进行严密监视。经过耐心蹲守,当晚19点11分,执法人员发现该市政管网井内的旁管开始排放大量生产废水,废水中夹杂着大量塑料飞絮,同时完成了现场取证工作。执法人员随即进入企业院内,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水,但现场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经严密排查,该企业通过远程遥控的形式控制水泵进行偷排废水。最终,执法人员在企业污水站内发现远程水泵电机控制器,同时也在污水池发现一软管从污水池内延伸至该企业私设的暗管中,该暗管直通市政管网。执法人员手动操控水泵电机远程控制器后,藏匿在水池下的水泵开始运作,将未处置的生产废水通过该企业私设的暗管排入市政管网中。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上交水泵电机远程控制器的遥控器。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康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沈阳市康平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关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例启示:
本案中,“人防+技防”推动了溯源排查精准高效。执法人员通过沈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科技溯源及数据分析,初步查明企业偷排时段与特征污染物产生的行业类别,同时周密布控,耐心蹲守,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随着环境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化,给执法人员带来一定挑战,生态环境部门在完善日常监管的同时,也在强化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