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沈阳市和平区某餐饮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沈阳市和平区某餐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正在使用的风机分别进行了昼间、夜间噪声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风机外1米处的昼间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噪声值为59分贝,投诉人卧室夜间噪声值为40分贝,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该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整改,对风机采取了加装隔音罩、减震垫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后经检测已符合相关标准,且投诉人满意并息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虽然构成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但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及时整改了违法行为,由“超标”转为“达标”,使信访问题得到解决,并获得投诉人的谅解。在此情况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不予处罚。这种有温度的执法,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执法目的。

案例二:辽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辽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完成了厂房建设及5条生产线的安装,目前设备处于调试阶段,未正式投入生产。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现场检查时未处于生产状态并于2023年12月25日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公示环评报告表相关材料,于12月27日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中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免罚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坚持环境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沈阳市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    

案例三:沈阳市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独立喷漆间内停放一台正在维修的小轿车,喷漆间内堆放有喷漆作业所用的已开封的油漆产品。独立喷漆间安装有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未使用。经调查询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承认实施了喷漆行为,且因废气处理装置老化损坏,所以未能正常使用。因此该单位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要求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整改,已将独立喷漆间的进气口、出气口完全封闭,烤灯全部拆除,并将喷漆作业相关的设施设备全部清空,原有喷漆间改为库房使用。故本案从轻处罚,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案例启示:

该区域由于汽修企业较为集中,市大气三方走航车辆监测时曾发现有污染物超标现象,受到了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关注。执法人员加强对汽修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依法对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喷漆行为的进行查处,切实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空气质量和行业管理双提升。

案例四:沈阳市某腌菜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某腌菜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车间生产废水流入水冷空调回注井的痕迹,该回注井未采取防渗措施,井口与地面平齐,车间地面及井口周围存在大量废水。经对回注井中的水进行现场采样,发现水样中明显存在酸菜丝状物,监测结果显示所采水样高锰酸盐指数为33.9mg/L,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执法人员于10月26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有水冷空调回注井已用木桩封闭,车间内地面仍有废水,经对地面废水进行收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20mg/L、氨氮浓度为10.2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高锰酸盐指数为580mg/L,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该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且自行开展生态损害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为2.554万元。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该单位采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于2024年2月26日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

在日常管理中,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法排污。对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对排污企业起到震慑和示范作用,增强排污企业守法意识,加强警示教育,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维护水环境质量安全。

案例五:沈阳某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属地公安部门对沈阳某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南侧生产车间内延伸出一条长约200米的黑色塑料软管,未经污水处理车间,直接埋入厂区北侧地下,且埋地处有明显掘土施工痕迹。执法人员沿着掘土施工痕迹开展挖掘作业,发现了埋入地下的暗管,暗管连接城市管网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在企业厂区内发现大量的废弃输液瓶、农药废弃塑料瓶、矿物油废弃包装桶等物质,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认定,上述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当事人将上述属于危险废物的物质进行粉碎、碱洗,再通过暗管将碱洗废液排入市政管网中。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暗渠及城市管网的水样进行取样检测,检测内容为COD、氨氮、总磷、总氮及重金属等22项特征污染物。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水样检测指标超过了相关标准,认定为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隐蔽性较强,无疑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持续打造形成强大执法合力,为案件快速侦破夯实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