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市某餐饮服务门市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沈阳市某餐饮服务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正在运行的风机进行了昼间、夜间噪声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风机外1米处的昼间噪声值为58分贝、夜间噪声值为60分贝,投诉人东南卧室夜间噪声值为38分贝,均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该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对风机采取了进一步封闭、加装减震垫、延长排气管等措施,整改后噪声检测已达标,且投诉人满意并息访,主动提议对该单位免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以餐饮单位风机噪声扰民信访投诉为线索,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噪声扰民行为,实现风机噪声达标排放。此举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主动提议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故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案件的办理既妥善解决了信访投诉问题,使辖区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同时将柔性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案例二:辽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辽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现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涂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没有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采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八)》进行裁量。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使用喷涂粉末用量较小,违法时间较短,无信访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且及时整改,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企业从事有废气排放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对于产生废气的环节,要配套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本案的当事人对设备的使用和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够了解,但通过执法人员对企业的帮扶指导,该企业增强了环保意识,立即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本案件,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案例三:沈阳某有色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有色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发现排污许可证中规定污染源废气中的颗粒物每年检测频次为两次,但该单位未能提供2022年至2023年与排污许可证相对应的污染物检测台账及污染物检测报告。经询问,其负责人承认因疏于管理导致未能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主动承认自身的违法行为,且积极整改,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废气厂界监测,且监测结果符合厂界排放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企业了解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主要方式。本案提醒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四:沈阳市于洪区某钢材经销处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对沈阳市于洪区某钢材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未生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有一台压块机,用于将收购的废旧机油桶进行压块,厂区东南角堆放大量成型铁块。执法人员对废旧机油铁桶块进行清点与检斤,共84块铁块,重约34.1吨。公安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废旧机油铁桶块进行切割取样,进行危险废物类别鉴定。经鉴定,该单位废铁桶为沾染废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该单位对废旧机油桶进行压块,存在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该单位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必须严肃处理。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效能,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打、快办,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惩治。
案例五:杨某某涉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康平县人民检察院、康平县公安局开展专项行动检查,发现在某拆迁区公共用地有一处报废摩托车拆解点,该拆解点由杨某某经营,现场两名工人正在拆解摩托车零配件。收购的摩托车及零配件分别堆存于公共用地东北侧和中间位置,两处堆存物下方及周围浅坑均存在大量不明废油,地面浅坑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公共用地南侧停放一辆载有大量摩托车拆卸后剩余垃圾的货运车,车胎下方浅坑有少量不明废油。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筛查和鉴别。检测结果显示,5个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样品中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该不明废油土壤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 其他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杨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废机油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违法排放不仅会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持续性损害,还将对日后环境修复造成极大困难。本案中,市生态环境、检察、公安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同步调查取证,及时固定重要证据,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通过严惩恶意违法的行为,有效保护辖区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