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0日,根据沈阳市污染源在线设施运维监管三方机构移送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电镀企业水污染源在线站房进行检查,发现其运维单位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比对监测时段多次违规校准且校准前后系数差异较大。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运维单位存在比对监测造假嫌疑,立即对该单位运维设备进行系统检查并登记留存设备存储卡。通过数据分析,执法人发现该设备长期存在比对监测期间修改监测设备量程的痕迹和记录。经询问,该公司运维人员承认其按照公司技术负责人要求,故意大幅降低量程,从而使仪器顺利通过比对。该公司涉嫌存在修改系统参数,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判定该单位涉嫌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锁定全部证据后,迅速将案件移送至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照司法联动机制工作要求报辖区检察院备案。
案例启示:
本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系统参数典型案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设备运行异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留存内存卡中数据,从而为案件侦办提供了充分证据,同时,考虑到在线设施运行监管的专业性,聘请运维监管机构协助案件侦办,也为案件办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本案的查获,对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有效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行业行为,提高了运维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监管作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二: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建材加工厂涉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称有企业在厂区内违法倾倒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高力村的某建材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在驱车前往过程中,执法人员全程与投诉人联系获取案件信息,发现企业疑似倾倒污染物可能系危险废物后,立即启动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辖区公安局内保大队与派出所立即派遣两组公安干警赶往事发地点。
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单位厂区内未覆盖地面有一处渗坑,坑体呈黑色,有焦油味,坑底可见有疑似油脂渗入。企业负责人谎称系企业焚烧垃圾所致,不是污染物排放。执法人员立即拟定侦查策略,分两组开展现场调查:一组执法人员控制企业环保负责人并调取生产原材料及危险废物证据,另一组核查坑体情况并监测取样。经过详细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厂区内用于运输的多台非道路器械废机油未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危险废物台账和联单记录也未显示有机油类废物转运,现场取样人员在用工具挖掘过程中发现坑内除了有疑似机油物质外,还埋藏很多废旧机油滤芯。在多方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有工人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依法启动移送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依据司法联动机制报辖区检察院备案。
查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险废物系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物质,其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和利用均需严格落实有关法律和标准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该企业职工利用院内渗坑违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环境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系典型的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该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节约处置成本,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我局与公安联合突击检查、同步调查取证,及时固定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供述及现场情况立即立案侦查,案件无缝衔接,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强化了行刑衔接,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通过严惩恶意违法的行为,有效保护辖区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