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某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审批部门交办线索,对沈阳某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东侧已建成车间1栋,车间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龙门吊2台、焊接机1台、焊接烟气回收器1台及打压测检设备等,上述建设内容已办理环保手续,完成环保验收。但该单位未经环评审批在厂区东北侧新建移动式喷漆间1个,排气筒未安装完成,在车间内南侧新增抛丸机及回收设备,已完成安装,新增喷漆及抛丸工序未投入使用。该单位新建项目存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内,且未投入生产使用,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负责人书面承诺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执法人员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坚持环境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沈阳市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
案例二:沈阳某热力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大气国控点位细颗粒物日均浓度较前一日大幅升高,波动达到143.8%。执法人员结合风向初步研判,距离点位较近的沈阳某热力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可能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故决定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有4台35吨燃煤蒸汽锅炉,3台20吨燃气蒸汽锅炉,其中两台35吨燃煤蒸汽锅炉正在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77.4mg/m³,超过该单位应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当事人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在评估损害数额基础上多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万元,共计赔偿22.7342万元,并承诺按期拆除燃煤锅炉,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第十二项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以发现辖区大气国控点位细颗粒物日均浓度数据异常升高问题入手,果断决策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突击执法检查,从而发现并依法查处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借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功案例经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端口前移,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开展、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