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市嘉阳包装制品厂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嘉阳包装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6月新建厂房一栋,建筑面积1971平方米,厂房内有富利1800型生产线一组,厂房内西侧有一台未安装的燃油(气)4吨蒸汽锅炉,该厂房、生产线及锅炉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内,尚在建设期间未投入生产,该企业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并书面承诺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且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该企业符合免罚条件,故法库分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同时未批先建内容为新建厂房、锅炉及生产线,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故法库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库分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严格遵守案件办理程序,明确免予处罚案件办案流程,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为助力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二:沈阳惠天环保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8日,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秋冬季大气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对沈阳惠天环保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1年10月编制完成2台14兆瓦(20吨)燃气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台燃气锅炉于2021年12月建成,主要用于调峰备用,一直未运行使用,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细化表一》的规定进行查处。鉴于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位于敏感区外,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3月13日企业补报手续后,该项目已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大东分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大东分局执法人员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坚持环境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全力打造大东区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
案例三:刘某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分局、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刘某经营的汽车发动机拆解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房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无环保相关手续,无营业执照,现场共堆存废弃发动机4000余台。用于清洗汽车发动机拆解配件的清洗池,用暗管连接至厂区西北侧渗坑,所有清洗出的油泥废水直接排入渗坑中,该渗坑未做防渗措施。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潜水泵抽上来的地下水,清洗池、渗坑内废液和油泥及周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清洗池中的石油类超标9倍,渗井内石油类超标20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是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199-08),危险特性为毒性(T,I)。该厂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刘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洪分局经集体审议决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废旧机动车发动机拆解污染环境案件,案件从现场勘验到完成刑事移送共用时2天时间,体现了公检环联动办案机制的高效率。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紧盯废旧机动车发动机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这一特征污染物,完整准确收集固定嫌疑人采取渗坑方式排放危险废物事实证据,严格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认定清洗废旧发动机产生的废矿物油为有毒物质,建立了危废产生、处置、排放完整证据链条,展现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过硬的业务素质。
案例四:李某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3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检察院相关部门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处废品收购点。经调查,该废品收购点由李某经营,主要以废旧机油桶、医疗废物塑料为原料,经清洗、破碎后生产塑料碎片。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一台塑料破碎机,破碎机储槽内存放有少量固体破碎物且表面沾染有不明黑色油污,在废品收购点西北角墙外有一渗井,有明显水流痕迹,渗井内存有污水且底部有沉降污泥。李某承认其将产生的废水经水槽流入废品收购点西北角墙外渗井内进行沉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现场的破碎机储槽内的固体破碎物和渗井中沉降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两种不明废物均属于名录中HW49其他危险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2-49。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李某某废品收购点通过渗井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康平分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启示:
本案亮点在于行刑高效衔接,公安局和检察院提前介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辖区三部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始终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案例五:王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对王某经营的废旧电器回收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废旧电器回收站于2020年成立,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违法将回收的废电脑、废VCD机、废打印机等废旧电器进行拆解、分类,对外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回收站东、西、北侧厂房内发现有堆存的废旧电器拆解工具与拆解后的袋装废电路板。经第三方检斤站对该废旧电路板进行检斤称重,实测总重量为5.36吨。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旧电路板属于名录中HW49其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开分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沈河区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属于危险废物。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需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本案中,王某个人的废旧电器回收站在没有取得该资质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经开分局与公安联合突击检查、同步调查取证,根据当事人供述及现场情况立即立案侦查,及时固定重要证据。通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行刑衔接,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