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0日   来源:市执法队法制处

案例一:棋盘山分局推进秋冬季国家帮扶工作典型案例

背景简介:

为促进沈阳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高质量完成秋冬季国家帮扶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关于浑南区扬尘问题的督办函》要求,2023年2月15日由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召集执法局、建设局、环卫局、满堂街道、高坎街道等多部门制定方案,破解扬尘点位治理难的问题。

帮扶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部扬尘点位推送信息,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6个扬尘点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造成扬尘的原因主要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堆放以及大面积裸露地面。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帮扶与指导,截止2023年2月21日,6个扬尘点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对建筑土方、建筑垃圾以及已征用的闲置土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苫盖,点位的扬尘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案例启示:

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涉及生态环境、建设、执法、街道等多个管理部门,通过此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顺利推进秋冬季国家帮扶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经验如下:一是强化问题整改,对交办的点位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各责任单位集体会诊破解治理难题,互联互通,全力推动问题整改;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区政府督办函的要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整改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及时汇总报告各部门工作进展。

案例二:康平县城镇垃圾综合处理厂涉嫌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优化营商帮扶执法)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康平县城镇垃圾综合处理厂开展现场帮扶执法,发现由于该企业环保负责人工作调动,未及时发现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已过有效期,该企业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事实。

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及《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且积极配合监督指导,在执法人员指出其错误后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已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故康平分局决定以帮扶教育为主,不予立案。

案例启示: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是环境应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本案中,康平分局通过现场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不随意限产、停产,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三:新民市福源热力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案(优化营商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2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交办对新民市福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环保手续齐全,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的烟气流速和湿度进行人工比对,监测结论为不合格,该企业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该企业已于11月26日对探头及时检修,完成了整改。2023年1月13日,新民分局再次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的烟气全数据进行人工对比检测,结果无异常。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进行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包容免罚清单》第七项之规定,鉴于该企业为民生企业,属于首次违法,手工检测的检测报告显示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于2022年11月16日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了比对检测,履行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主体责任。在执法人员发现在线数据异常时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环境违法行为,故新民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新民分局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主动与新民市福源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接,执法人员提出解决思路和具体措施,指导企业规范经营改善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新民分局将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意识,全面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将环境执法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市场公平、护航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案例四:沈阳派美特鑫禾动物诊所有限公司宠物医院涉嫌未批先建案(优化营商不予立案)

案情简介:

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关于沈阳派美特鑫禾动物诊所有限公司宠物医院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线索。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开始营业,于2023年1月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上报于洪分局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尚未得到批复。该企业于2022年10月对场所进行简单装修,包括内部装修、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扫尾工程,不涉及大规模土建施工。该企业涉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第一项及《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属小微企业范畴,对场所仅进行简单装修未开始营业,已向于洪分局审批科上报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且未受到信访投诉,综上于洪分局决定对该宠物诊所不予立案。

案例启示:

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于洪分局执法人员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已申报环评审批但未取得批复的情况进行讨论,认定本案情形符合小微企业包容审慎的有关规定,依法不予立案。于洪分局将优化营商举措落到实处,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五:法库县鑫升元再生资源中心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法库县鑫升元再生资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环评批复从事汽车拆解工作,拆解点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露天作业,地面无硬化,拆解车辆产生的废机油、刹车油、防冻液直接排放到拆解点现场。经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采样检测形成鉴定结论:法库县鑫升元再生资源中心院内拆解废油倾倒地点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00-08。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参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及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法检建移[2023]4号)的规定,根据中办发[2011]8号、国办发[2012]51号的要求,法库分局决定将案件移送法库县公安局依法审查。

案例启示:

废机油、刹车油含有大量有害化学物质,且不易降解,一旦发生污染不仅会对周边环境以及居民生活造成持续性损害,还将对日后环境修复造成极大困难,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居民健康生活,相关企业应该遵守相应法律法规。法库分局对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肆意倾倒废机油、刹车油等行为零容忍,依法将此类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