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份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案(营商环境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收到沈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上园锅炉房三批次煤质检测报告,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三批次燃煤干基灰分均超标1倍以下。三批次不合格煤已与合格煤全部混烧燃用,该单位提供了混烧后煤质达标的监测报告、情况说明及混烧期间在线数据达标的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    

查处情况:

单位涉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依据《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大东分局集体合议决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彰显了环境执法的“温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营造我市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无所作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同时,执法人员对企业提出整改措施,要求杜绝再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坚持环境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加强协作,务求实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案例沈阳新永成塑胶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营商环境不予立案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专项检查要求,依法对沈阳新永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于该单位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手续中均未要求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非主观过错,且在执法人员对其责令改正后,立即安装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开分局集体合议决定,实施柔性执法、不予立案。

案例启示:  

本案是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经开分局能够充分结合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开展柔性执法,在企业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情况下对企业不予立案,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有力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

案例三:新民市盛达养殖家庭农场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营商环境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盛达养殖家庭农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被雨水冲出养殖场外。

查处情况:

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已及时处理周边溢出的粪污,符合档次内下调处罚金额因素,拟处罚款。

由于今年新民7月份连续大雨,导致该养殖场被淹,畜禽粪污被雨水冲出养殖场外。此次污染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非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新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新民分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法规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民分局将环境执法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市场公平、护航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和促进守法功能。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

案例四: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土地变更未按规定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法库县吉祥街道羊草沟村西侧、果子园村南侧的一处地块正在施工工作。该地块原用途为旱地、农村道路、未利用地等,现变更为住宅用地,准备用来建设法库县保障性租赁性住房(健康驿站)应急工程项目。经调查该公司作为地块所有单位在变更土地用途前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前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正在评估中。通过对该企业责任人翼某某的问询,其表示对违法事实清楚,认可无异议。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法库分局集体合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曲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例启示:

在日常管理中,还有个别企业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理解不深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中,法库分局对该企业土地变更未按规定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工建设法库县保障性租赁性住房(健康驿站)应急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同时也对企业负责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力、重视不够起到了警示作用,使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促进了企业守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

  

案例五: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某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在线站房进行检查,发现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来调试在线设备的笔记本电脑中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监测数据功能的应用程序,在设备存储卡中,发现大量修改监控设备参数、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伪造仪器校准记录、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痕迹及证据。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修改参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

本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数据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经开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场扣押了该单位的笔记本电脑和设备存储卡,有效防止案件证据的灭失,对本案的调查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上百次试验,经开分局最终查明了该单位的具体作案手法,掌握了其数据造假的确凿证据。经开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运维机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行业行为,提高了运维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