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份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来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沈阳董氏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案情简介:

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对沈阳董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4年取得环评审批手续,2016年4月开工建设,2018年开始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截至2021年12月22日一直未验收。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立案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当事人有环保审批手续、未验收属情节较轻档次(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应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污染设施正常运行,符合本档次内下限处罚的条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法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执法人员在了解到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第三方验收时间长,企业已采取实质性的改正动作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为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工建设,结合包容审慎监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包容免罚清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的规定,经市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新民分局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倾听企业的实际困难,考虑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困难的前提下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充分结合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开展柔性执法,在鼓励复工复产的前提下对企业免罚,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新民分局将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和企业服务水平,深入开展企业帮扶,针对企业在环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互通,提供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为企业排忧解难,精准解决环保问题。

案例:沈阳市宏和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沈北宏和中医院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北大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宏和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沈北宏和中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已建设完成,能够进行正常开诊状态,其设置住院床位20张,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执法人员针对该医院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医院为保障社会抗疫工作开展的民生项目,2020年4月18日,按照沈北新区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需保证正常开诊状态。该医院于2020年 5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6月22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于2021年6月25日,在进行初步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阶段就已与第三方资质单位(辽宁省长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合同。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因抗疫工作需要,无法进一步实施项目审批工作。疫情结束后,该医院已立即进行相关手续送审、报批工作。

查处情况:

该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医院为保障社会抗疫工作开展的民生项目,按照沈北新区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需保证正常开诊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无严重主观过错;同时,该医院因抗疫工作需要,无法进一步实施项目审批工作,疫情结束后,该医院已立即进行相关手续送审、报批工作,无主观意识拖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最终处理结果,对该医院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案情分析:

该医院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存在的违法行为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柔性执法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文件精神,沈北分局认真倾听企业的实际困难,结合“包容审慎”规定,开展实施柔性执法,以执法帮扶为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积极完成问题整改。下一步,沈北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执法理念,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