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鼎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利用渗坑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沈阳市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联合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22年5月6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对域内废品回收站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沈阳鼎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堆放大量废旧内燃发动机,地面上存有大量油污,且地面未做防渗处理,在该单位厂区外侧西北角有一处渗坑,渗坑内也存有大量油污,且渗坑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
立案查处情况:
经执法人员与该废品回收站负责人仔细核实后得知:渗坑内油污是由于旧内燃发动机在车辆装卸时流漏地面,在雨雪天气时,雨水掺杂地面的油污流入到厂区外侧的渗坑中;对于地面残留的含油污的土壤及杂物,工人定期用铁锹等工具将其堆放置院内,共计约30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法人员初步判断,现场沾有废机油的土壤及杂物可能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在进一步现场调查核实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还存在未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未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情况。
因沈阳鼎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利用渗坑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摄像取证,并按照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该废品回收站负责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禁止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销毁或转移证据,同时将该单位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康平县公安局。
案情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疫情期间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加强废品回收过程中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废水、固体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向社会传递一个重要信息,废品回收不是法外之地。下一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与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进一步调查,将执法、司法有效衔接,构起一张生态环境防护网,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方位立体打击。
案例二:沈阳市祥顺恒加油站营商环境帮扶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祥顺恒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情况:
经过和平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发现,该企业于1995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2008年4月,沈阳市祥顺恒加油站以租赁方式经营,有租赁协议,并在沈阳市第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单位不足一公里处,有一处弃用的水源地,但该水源地未在省级网站公示栏公示,所以该单位无法办理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经过和平分局研究决定,对该单位撤销立案,并帮助该单位办理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
案情分析:
为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和平分局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困难,主动回应企业诉求,对企业无法办理环保手续的问题进行指导,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案例三:沈阳广辉盛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包容免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1日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广辉盛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并已开工建设,厂房已建成,部分设备已安装,该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情况属实。
立案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该单位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案情分析: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辽中分局改进执法方式,积极采取指导、建议、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依法经营,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不断优化环保执法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沈阳亿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7日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亿丰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花苑锅炉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机柜内部采样管路断开,分析仪未测量烟囱内部烟气,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立案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当日,铁西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并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自由裁量基本原则,该单位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联网,但不正常运行,属情节轻微档次。该单位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管线老化未及时发现,责令整改后能够积极改正违法问题,档次内中线处罚,拟处罚款3.5万元。铁西分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单位第一时间上报了整改方案,目前整改完成,已达到标准要求。
案情分析:
铁西分局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障民生供暖权益,又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在教育、督促整改的同时,对切实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本案中企业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会对环境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