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沈阳市东海电器制造厂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1年8月17日,大东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件对沈阳市东海电器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电焊作业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平时仅在购买的配件中少数脱焊情况下用小型电焊机进行修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后,该单位已将电焊机拆机出卖,现场不再使用电焊机,整改完毕。
大东执法大队在获取企业违法证据后,对企业违法问题进行了法制审核。经查,该企业是残疾人福利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轻微,结合企业积极整改的意愿,法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审议认定符合免罚清单要求。
案例二:辽宁中置盛京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1年8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平执法大队对辽宁中置盛京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一台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入使用。企业表示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知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此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后方可办理环评审批,希望执法部门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通过对企业实际违法行为的评估,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改正情况,和平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规定,决定对企业免予处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尹宝军塑料粉碎厂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10月14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谟家堡村塑料粉碎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废品回收,塑料粉碎。
经查发现,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无环保手续,为自然人经营。现场有两台塑料粉碎机,(一台置于厂区内东南侧,一台置于厂区西侧院墙旁)厂区西侧院墙旁发现大量废旧机油桶(汽车使用过的机油小桶),粉碎机油桶后产生的大量机油与塑料粉末混合废渣(袋),一个装满机油和水的混合液的铁槽置于地上(1m高X1.25m宽X3.85m长),一个地坑大约1立方米(存满机油和水的混合液),旁院堆放大量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PVC管、废旧玩具、餐具、油漆桶等)。
经开分局委托辽宁康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加工点的机油与塑料粉末混合废渣、铁槽内机油和水的混合液、地坑内机油和水的混合液进行现场采样。执法人员与后谟村村委会相关人员使用无线电子秤对该单位粉碎机油桶后产生的大量机油与塑料粉末混合废渣进行现场称重(共计285袋,2693.9公斤),地坑内机油和水的混合液使用抽水泵抽到桶内(3桶,合计210公斤),铁槽内机油和水的混合液体约为4.8125立方米。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2021年10月14日,经开分局对该塑料粉碎厂产生的塑料粉末混合废渣、机油和水的混合液等危险废物进行就地查封并现场制作查封文书及现场勘查笔录。10月18日,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委托沈阳化工研究院进行危废鉴定。
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 项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现正在开展进一步调查,准备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田付占非法处置和转移危险废物案
2021年4月6日,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田付占进行非法炼油,立即会同属地公安、镇政府依法进行联合查处,现场发现两个正在加热废油的铁槽、正在使用的一台燃煤锅炉、一个地埋式油罐、两台装满油泥的厢货、一台装满处理后成品油的大型油罐车,在厂区的东侧地面发现堆放大量油泥袋,部分油泥散落在无防渗设施地面上。经称重,装满处理后成品油的大型油罐车总重73.28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上述油属于危险废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将该案件依法向公安部门刑事移送。
同时,针对田付占将现场燃煤锅炉、地埋式油罐、大量油泥袋、散落的废油等加工设施和危险废物进行非法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依法按照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将公安扣押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由环保和公安全程押运、录像和照相。同时,由田付占与沈阳环科院签订生态修复合同,并正在履行生态修复程序。
案例五: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案
浑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接到生态环境部帮扶组转办案件,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2021年9月17日现场帮扶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质检车间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浑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单位,到达该单位现场后,开展现场调查,并调阅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质检车间的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场执法人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现场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对现场拍照、影像资料收集取证,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单位具体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单位质检车间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浑南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企业质检车间每天对产品的分析检测情况、废气排放的种类和排放次数及每次排放的时长等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属于轻微档次情节,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考虑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