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份发布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30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沈阳东实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密闭进行案

2021年8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沈阳东实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主要经营家具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裁量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报告表类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裁量,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

案例二:沈阳市玥阳免烧空心砖厂物料堆未完全覆盖扬尘污染扰民案

2021年11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浑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对沈阳市玥阳免烧空心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用于生产的原料炉灰堆等物料堆未完全覆盖,也未依法设置不低于物料堆的严密围挡,更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现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全程执法记录进行现场取证,并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案例三:沈阳德信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未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案

2021年6月3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德信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企业正常生产,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但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生产车间实施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未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未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沈阳市沈北新区岩兴水泥制品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案

2021年6月30日,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在对沈阳市沈北新区岩兴水泥制品厂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炉渣、粉煤灰料堆未覆盖,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制作视听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对该企业经营者问询,其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要求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企业依法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五:沈阳山城燃气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未实施封闭生产案

2021年6月28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山城燃气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产生的VOC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企业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对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企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并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