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份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6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沈阳市皇姑区旭辉公望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扰民案

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环境信访投诉“旭辉公望工地存在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扰民问题”,皇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行为,施工单位为辽宁中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施工行为。皇姑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中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项目经理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沈阳海名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扰民案

接到夜间施工扰民的信访投诉,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河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位于沈河区建院街嘉里中心B地块,坐落在居民住宅区域,夜间22时后使用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为沈阳海名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监测结果显示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存在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扰民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视听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安排好作业时间,保障周围居民合法权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到所在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并在施工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证明内容”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三:阜新市全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省委党校地块的建筑工地存在夜间施工现象。经过和平分局执法人员核实,该工地22时后施工的情况属实,施工单位为阜新市全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夜间施工并非抢修、抢险作业,存在在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其对在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到所在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并在施工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证明内容”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该公司已整改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沈阳市兴合热力供暖有限公司(郑家热源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于洪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兴合热力供暖有限公司(郑家热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两台80蒸吨锅炉正常运行,《检测报告》数据显示,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32.0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0.067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一)持续时间短、污染小;(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0.1”的规定,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第57条“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的规定,该公司超标倍数小于0.1倍以内,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王某某露天焚烧秸秆案

2022年3月8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的高花街道高花村村民王某某露天焚烧秸秆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村民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烧荒过火面积约3亩。该村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对王某某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案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枯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王某某拟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