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份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8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例一:沈阳市铁西区洪浪泉温泉洗浴未按规定拆除燃煤供热锅炉案

2021年12月8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市铁西区洪浪泉温泉洗浴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正常营业,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使用应拆除的燃煤供热锅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二:辽宁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到辽宁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正常营业,有一处调漆房是间歇性调漆作业,设有一个排风扇排放废气,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调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周围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制作视听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治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符合情节一般处罚档次,考虑该公司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了现场调漆作业,第二天购置并安装了废气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完毕,近几年没有周围居民投诉,且近五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主动履行了环境保护义务,按档次内下限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辽宁金叶纸业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于2021年9月27日对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反馈辽宁金叶纸业有限公司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全系统校准,颗粒物分析仪未连接反吹系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二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翟某某经营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案

康平分局接到康平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对翟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厂区内没有含防渗措施的粪污处理池,鸭粪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区外南侧无防渗的水坑。当事人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该养殖场立案查处。

鉴于该养殖场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已清理完毕,已完成生态损害修复,并由市环科院出具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养殖场已经停止养殖,场区内无养殖畜禽,正在按照要求建立标准化的粪污处理设施,并办理备案手续。

案例五:养殖专业户温某某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于洪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养殖户温某某的养殖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温某某养殖母猪约70头,规模类型属于养殖专业户,温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贮存、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周边水渠,造成环境污染。

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对温某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