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启动营商环境整治行动,通过全面落实差异化执法和精准执法模式,切实考虑企业经营困难,全面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真正发挥环境执法的教育作用,促进我市排污企业持续改善。现将全市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沈阳刘后地电镀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市执法队执法人员在2021年12月电镀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沈阳刘后地电镀有限公司存在排放废水中水污染物总氮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经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收到告知后,该企业因罚款金额较高且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生态环境局提起听证申请,请求降低罚款金额,保证企业生存。市执法队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复核,发现该企业违法行为已改正,检测结果达标排放,本着营商环境建设执法帮扶的理念,经市局案审会二次核定,同意该企业听证申请要求,对该企业依法实施下限处罚,罚款10万元。
事后,该企业表示虚心接受本次处罚,认真落实企业保护环境的主体义务,并先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执法队赠送了锦旗。
案例二:沈阳海德精密电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市执法队执法人员在2021年12月电镀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沈阳海德精密电镀有限公司酸雾塔未安装到位,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经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收到告知后,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刚刚恢复生产、生产经营未步入正轨为由,向市生态环境局提起听证申请,请求从轻处理,保证企业生存。市执法队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复核,发现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完毕且整改效果良好,本着营商环境建设执法帮扶的理念,经市局案审会二次核定,同意该企业听证申请要求,对企业依法实施下限处罚,罚款10万元。
该企业认可我局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会持续认真落实保护环境的主体义务,并先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执法队赠送了锦旗。
案例三:天津亦世元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2021年9月17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南工厂进行现场帮扶指导,发现涂装车间VOCS在线检测取样管存在U型弯问题,随后将该涉嫌违法问题转交大东大队。
2021年9月22日,大东大队执法人员对涂装车间在线设备运维单位天津亦世元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表示2021年9月17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检查时,现场正处于新旧设备更换期,2021年9月20日已完成在线设备更换。2021年9月23日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VOCS监测报告显示整改前非甲烷总烃检测值为3.89-4.016mg/m3 ,整改后非甲烷总烃检测值为4.72-5.86mg/m3(标准限值30mg/m3),均不超标。2021年9月23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确认企业完成整改。
该案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企业属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够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沈阳市急救中心附属医院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2021年6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和平大队对沈阳市急救中心附属医院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3台Ⅲ类射线装置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入使用。
通过对企业实际违法行为的评估,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改正情况,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规定,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下达免予处罚决定书。
案例五:辽宁普天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2021年10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发布辽宁普天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调查了解,该企业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因出差延误,导致该企业未能按时提交上报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企业负责人已立即补充上报了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未提交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属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档次内下限处罚,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拟对其罚款伍仟元。
鉴于辽宁普天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属首次发生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符合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不再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沈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暂行)》第一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承诺不再违法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沈北分局集体审议并上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决定对辽宁普天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