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大东移刑〔2025〕1号
案 由 | 涉嫌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中航黎明民品集团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地 址 | 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东风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04************ | 联系电话 |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陈金和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04************ | 联系电话 | 139******** |
调查人员 | 张翀、赵荣健、王永刚、张爽 | 承办部门 | 大东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5年5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沈阳黎明公司院内)的沈阳中航黎明民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机械加工、设计、制造,有二间厂房,其中北侧厂房内有11台机械加工设备,其中包括6台卧式车床、2台立式车床和3台五轴加工中心,南侧厂房有7台机械加工设备,其中包括4台普通车床和3台普通立车。现场有一台车床正在生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在机加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大类,废乳化液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大类,该企业使用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废物代码为900-006-09,均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经现场询问,该单位员工刘某承认自己将立式车床内的废切削液通过塑料管直接排入雨水井中,涉嫌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