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经开移刑〔2025〕2号
案 由 | 涉嫌存在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案 | ||||
名称或姓名 | 沈阳东江维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91210111MA0YU1LU3P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2号1层105-216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梁鹤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81*********** | 联系电话 | 139********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梁鹤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8************ | 联系电话 | 139******** |
调查人员 | 汪迪、宋维威、夏智国、林汉、王海洲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5年4月15日,根据移送线索,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伟峰肉鸡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实,沈阳市伟峰肉鸡加工厂已获取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为2023年至2025年沈阳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已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污水站的运行工作由沈阳市伟峰肉鸡加工厂的李某负责,污水站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由沈阳东江维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 根据公安人员调阅沈阳东江维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鹤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10日、2025年4月8日,梁鹤多次指导李某加污水或者自来水调整总氮数据,李某均按照梁鹤要求加水,调整总氮数据。2024年2月18日,梁鹤与李某的对话中提到洗桶。经审问,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防止总氮超标,经常将废水在线的采样探头擅自从巴歇尔槽前的采样点拿出后,放入私自配置水样(超标的污水与清水的混合水样)的水桶中(直径30公分,容积约为70L,蓝色塑料桶,蓝色塑料桶下面垫一个小桶,以解决蓝色塑料桶高度不足的问题),用于调整在线监测数据(影响COD、氨氮、总磷、总氮、pH等数据)的高低。梁鹤指导李某加自来水或污水来调整数据,配合其在线运维工作。在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较高时,由李某将自来水加入私自配置的水样水桶中,降低各项污染物数值;在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较低时,为满足比对监测时使用实际水样比对(现场在线监测仪器使用替代水样比对可能导致比对不合格)或者避免在线数据过低引起生态环境部门怀疑,由李某将超标排放的污水加入私自配置的水样水桶中,调高各项污染物数值。梁鹤指导李某利用以上逃避监管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致使水在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梁鹤在2025年3月5日成为沈阳东江维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于2025年4月8日指使李某实施干扰总氮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构成单位犯罪。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建议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