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5〕1号
案 由 | 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 ||||
名称或姓名 | 沈阳市秋诺热处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91210114798497369W | ||
地 址 | 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沈秋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14************ | 联系电话 | 1394000****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张金彪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30221************ | 联系电话 | 1347887**** |
调查人员 | 王岩(小)、 孙潇、刘权圣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5年4月16日,根据公安移交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主要工艺为金属表面热处理,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厂房内有一台电淬火炉,原料利用传送带输送至淬火炉-进入淬火油槽-进入回火炉-进入机油槽-进入水槽-进入加热碱槽-进入水槽清洗-进入防锈油槽-成品。该单位将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及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和沾染两项物质的废水通过小水渠排入厂区沉降池。该沉降池长度约为三米,宽度约为一米五,深度约为五米。该单位将沉降池内含油的废水利用抽水泵通过50米长黑色软管排放至厂区外南侧土地上。根据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其中厂区西南侧、东南侧土地污染物石油烃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污染土地面积约400平方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03-08,危险特性:T(毒性);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 900-216-08,危险特性:T、I(毒性、易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该单位排放的物质为有毒物质。故该单位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该单位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建议移送公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