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沈北刑移〔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5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沈北刑移〔2025〕1号
案 由 | 涉嫌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 ||||
名称或姓名 | 和巧菊加工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地 址 |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安路**村**者厂房对面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和巧菊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410527************ | 联系电话 | 182******** |
调查人员 | 刘浩、刘欣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
简要案情 | 2025年3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北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达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安路***村**厂房附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和巧菊租用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安路***村**厂房对面场地进行废塑料加工,该加工点生产车间废水通过地下暗管排放至厂房北侧无防渗措施的渗井内。渗井长2米、宽2米、深3米,水体表面浑浊,有异味。现场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辽河保护大队已委托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加工点厂房内水槽、清洗水槽、厂房外东侧渗坑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查报告》(HSAQ25032501)结果显示,和巧菊加工点生产厂房东侧渗坑中废水检测结果镉0.482㎎/L(标准值0.1㎎/L)、铍12.8㎎/L(标准值0.005㎎/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限值。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及《关于暗管等逃避监管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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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建议
| 建议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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