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康移刑〔2024〕4号
案 由 | 张奇、耿宁、王振国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 | |||||
负责人 | 张奇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1225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52xxxxxxxx | |
负责人 | 耿宁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23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8xxxxxxxx | |
负责人 | 王振国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20121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0xxxxxxxx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孙白窝堡村 | 邮政编码 | 110500 | |||
调查人员 | 张勇、马思远、王刚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
简要案情 | 2024年4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鉴定意见书》,现场与康平县公安局民警共同对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窝堡村二组处宗地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该宗地的土地承包人为耿宁,于2011年4月15日与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窝堡村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承包孙白窝堡村二组处宗地27亩,承包年限从2011年4月15日至2061年4月15日。 依据《森林资源资产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涉事宗地填埋工业固体废物(水渣、粉煤灰)的土地面积为18.82亩,地类为旱地。依据孙白窝堡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方为耿宁、张奇。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3月30日分别对张奇、耿宁进行了调查询问,在两人承包期间,填埋水渣、粉煤灰的实施者为李某某,在2014年8月29日耿宁将该地块转让给了王振国。2024年5月14日对王振国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叙述,在他承包期间陈某某对此处填埋了水渣、粉煤灰。上述水渣、粉煤灰来源为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已聘请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此处地块土壤破坏情况及造成的公私损失情况进行了预评估:本次对康平县孙白窝堡村二组处宗地现场勘察,场地被粉煤灰及水渣覆盖,无农作物种植痕迹,利用现状不符合其土地利用规划“旱地”功能,对本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进行初步估算。公私财产损失主要包括粉煤灰及水渣清挖费用、处置费用、潜在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修复费用。本次勘查初步意见,对场地内弃存粉煤灰的清挖、装车运输费用及处置费用进行初步估算。 (1)粉煤灰及水渣清挖费用 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本案涉案场地中弃存物质为粉煤灰及水渣,属工业固体废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九条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本案当事人涉嫌排放、倾倒有害物质。 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初步核算场地粉煤灰清挖工作量,以粉煤灰及水渣弃存占地 18.82 亩、粉煤灰及水渣平均堆积厚度 2.22m 计,粉煤灰及水渣弃存量约 27854 m³。参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的《辽宁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版)》,对本案粉煤灰的清挖、装车、运输(含 1km 以内运费)等工程费用进行估算,粉煤灰清挖、装车、运输费总计约 40.83 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粉煤灰及水渣处置费用根据市场价值法,粉煤灰处置费用约为30元/吨,粉煤灰密度以文献《粉煤灰资源化综合利用研究进展及展望》载明的我国粉煤灰平均密度 2.1g/cm³计,场地粉煤灰弃存量约58493.4t,处置费用约为 175.48 万元。处置费为初步调查,还需做进一步调查,以实际发生为准。 综上,初步判定粉煤灰弃存致场地清挖、装车运输费用及粉煤灰处置费用约为 216.31 万元,公私财产损失大于三十万元。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等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张奇、耿宁、王振国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