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康移刑〔2024〕2号
案 由 | 朱亚明、王忠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 | |||||
负责人 | 朱亚明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1225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9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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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王忠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1225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50xxxxxxxx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孙白窝堡村 | 邮政编码 | 110500 | |||
调查人员 | 严辉、马思远、张勇、王刚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
简要案情 | 2024年3月19日,依据信访举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康平县公安局对位于康平县孙白窝堡村七号地粉煤灰填埋场地进行现场勘查。依据孙白窝堡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为朱某、王忠,后经调查发现,涉案场地的实际承包人为朱亚明、王忠,二人共承包土地100亩,用于开荒种地、养殖以及农副产品加工,承包期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44年11月27日止。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0日分别对王忠、朱亚明进行了调查询问。 根据现场勘察及询问笔录,该地块中约有60亩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填埋粉煤灰,执法人员已聘请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此地块土壤破坏情况及造成的公私损失情况进行检测及评估,得出以下结论:场地被粉煤灰覆盖,堆体表面被杂草覆盖,无农作物种植痕迹,利用现状不符合其土地利用规划“旱地”功能。初步核算场地粉煤灰清挖工作量,以粉煤灰弃存占地62.73亩、粉煤灰平均堆积厚度5.4m计,粉煤灰弃存量约225941m³。参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的《辽宁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版)》,对本案粉煤灰的清挖、装车、运输(含1km以内运费)等工程费用进行估算,粉煤灰清挖、装车、运输费总计约331.17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粉煤灰处置费用根据市场价值法,粉煤灰处置费用约为30元/吨,粉煤灰密度以文献《粉煤灰资源化综合利用研究进展及展望》载明的我国粉煤灰平均密度2.1g/cm³计,场地粉煤灰弃存量约474476.1t,处置费用约为1423.43 万元。处置费为初步调查,还需做进一步调查,以实际发生为准。初步判定粉煤灰弃存致场地清挖、装车运输费用及粉煤灰处置费用约为1754.6万元,公私财产损失大于三十万元。 根据询问笔录调查以及查阅2021年1月11日的“沈康环罚〔2020〕92号”处罚决定书,陈某某曾在该地块倾倒粉煤灰,陈某某在王忠、朱亚明的询问笔录中被提及。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等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