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刑移〔2024〕434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刑移〔2024〕434号
案 由 | 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 ||||
名称 | 沈阳盛鸿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MA101WY67L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 | 邮政编码 | 110400 | ||
法定代表人 | 金声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921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2xxxxxxxx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金声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921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2xxxxxxxx |
调查人员 | 郭崇、崔丹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4年11月4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反映“沈阳盛鸿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对机动车拆解过程中大量废油直接流入地面和雨水沟内”,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辆存放区有待拆解大型货车35台,已拆解完约20台大型货车发动机,拆解完的发动机直接在未做防渗的土质地面露天存放,地面存有大量油污渗漏;小型汽车拆解位于库房内硬质地面,地面已做防渗。在拆解区库房外有一条雨水沟,雨水沟旁有拆解完的汽车零件,零件上存有大量油渍,由于下雨汽车零件上的废油通过雨水流入雨水沟内,造成大量废油及雨水混合后直接排入企业雨水井后直接排至厂外。现场已录制视频及拍照取证。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厂区内东侧、东南侧地面含油混合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含油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因此,该单位存在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 ||||
移送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 ||||
移送建议 | 建议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