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9号
案 由 |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 ||||
名称或姓名 | 沈阳市于洪区刘荣明机电产品修理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92210114MA0UBCKP9L | ||
地 址 | 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钢材市场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荣明(经营者)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372831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4xxxxxxxx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刘荣明(经营者)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372831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8xxxxxxxx |
调查人员 | 王岩、孙潇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
简要案情 | 2024年11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根据公安线索对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钢材市场内5门8排16、17号的沈阳市于洪区刘荣明机电产品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占地面积360平方米,2022年3月开始经营,主要非法收集变压器废油,将铁皮桶内变压器废油利用抽水泵导入吨桶内沉淀提取废油进行销售,每年收集变压器废油约30吨。该企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经现场检查及当事人供述院内堆存变压器废油约10吨。该企业院内地面及下水井内污水浑浊、有异味。经询问企业负责人了解到该企业将收购来的铁皮桶内变压器废油利用抽油泵导入白色吨桶过程中将变压器废油倾倒至地面后流入院内下水井内。现场委托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院内地面污水及下水井中污水进行取样。根据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2043)检验结果显示,该企业院内下水井及院内地面污水含石油类(地面石油类0.48mg/L、下水井石油0.44mg/L)。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物代码900-220-08)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T、I),故变压器废油为危险废物。1、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变压器废油为危险废物2、综合当事人供述及现场情况该企业危险废物三吨以上;3、该企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销售,并有非法倾倒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该企业涉嫌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违法行为。 | ||||
移送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该企业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建议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