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8号
案 由 | 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 ||||
名称或姓名 | 牛天凤 | 身份证件号码 | 211422xxxxxxxxxxxx | ||
地 址 | 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小三家村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牛天凤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370831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86xxxxxxxx |
调查人员 | 王健、孙潇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
简要案情 | 2024年9月26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和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民警联合对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小三家村无名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无营业执照,厂房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院内空地堆存废编织袋约8吨,成品塑料颗粒约5吨。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其主要生产工艺为水洗-粉碎-加热融化-进水槽冷却-切粒-成品打包。该单位厂房南侧有一个长4米、宽3米、深2米的土坑,用于排放清洗编织袋废水,再循环利用,该土坑没有防渗措施。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土坑内废水及淤泥和厂区内冷却水槽内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土坑内废水石油类检测值为132mg/L,超标43倍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T,I),有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5.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案涉的废矿物油经过水的简单冲洗与水混合后,其危险特性充分扩散到水中并被直接排向外环境。综上,案涉污染物认定为有毒物质。该单位存在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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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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