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浑移刑〔2024〕2号
案 由 | 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华夏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589362193Y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7-7号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金美兰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05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未提供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李磊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06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86xxxxxxxx |
调查人员 | 王阳、仪孝剑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15时55分到达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7-7号的沈阳华夏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该单位以机械加工经营为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机械加工行业属于豁免行业,无需办理环保手续。该单位租用沈阳某产业园厂房经营,厂房内建有5台数控机、4台线切割机、1台钻床、1台车床、2台普通铣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房大门东北角处存在面积约2㎡无防渗处理的坑,坑内有明显不明黑色粘稠液体倾倒痕迹。当日,执法人员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东北角渗坑内不明黑色粘稠液体进行现场采样监测。 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单位总经理李磊和线切割机操作工关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据该单位总经理李磊描述,法定代表人金美兰是其爱人,李磊为单位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该单位于2015年3月从于洪区沙岭搬至现厂房地址经营,位于该单位厂房大门东北角的坑内不明黑色粘稠液体为线切割废液,是该单位向坑内倾倒的。李磊主动承认自该单位在现经营地址建厂投产至今,持续8年多向坑内倾倒线切割废液,每个月倾倒1至2桶线切割废液,每桶18升。针对员工向坑内倾倒线切割废液的行为,其知情并默许同意。李磊描述,该单位厂房东北角的坑是其厂房对面的企业自建的燃气锅炉房产生的冷凝水向外流淌自然形成的,这个坑不具备防渗功能。 同时,执法人员在对线切割机操作工关某调查询问过程中,关某也承认该单位厂房大门东北角无防渗处理的坑内不明黑色粘稠液体为线切割废液。关某于2021年6月入职至今,长期向坑内倾倒线切割废液,据其口述共计倾倒线切割废液约33桶(每桶18升),对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与对该单位总经理李磊制作的询问笔录互相验证,证明该单位向坑内倾倒线切割废液的违法事实存在,且该单位总经理李磊对该单位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知情并默许同意。 该单位提供的《沈阳华夏博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线切割工作液购买使用、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于2015年至2024年4月共计购买线切割工作液85桶,使用75桶。使用的75桶线切割液产生的废液(75桶*18升=1350升)均倾倒于该单位大门东北角未做防渗处理的坑内。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部令第15号),线切割废液所属废物类别为: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特性为T,是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毒性(Toxicity,T)。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