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浑移刑〔2024〕1号
案 由 | 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益普应用技术研究所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701910269Q | ||
地 址 | 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7-5-1号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汪辉珍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06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8xxxxxxxx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汪辉珍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06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8xxxxxxxx |
调查人员 | 王阳、仪孝剑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8日10时14分到达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7-5-1号的沈阳益普应用技术研究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该单位以机械加工经营为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机械加工行业属于豁免行业,无需办理环保手续。该单位租用沈阳某产业园厂房经营,厂房内建有加工中心2台、线切割机4台、普通车床5台、手工钻床4台、龙门铣床1台、数控车床1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房大门东侧草丛内有明显的不明黑色粘稠液体倾倒痕迹,执法人员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东侧草丛内不明黑色粘稠液体进行现场采样监测。 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汪辉珍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汪辉珍承认该单位厂房大门东侧草丛内的不明黑色粘稠液体是该单位向该地点倾倒的线切割废液,至今倾倒时间长达3至5年,倾倒方式一般为在厂房周边挖一个不具备防渗功能的坑进行倾倒,倾倒后原土回填。汪辉珍描述,该单位线切割机操作和维护人员为王某某,该单位每年使用线切割液15桶,每桶18升,3至5年期间倾倒线切割废液量约810升左右,汪辉珍知情并默许同意该单位员工利用在裸土地面挖坑倾倒线切割废液的行为。该单位利用挖不具备防渗功能的坑擅自倾倒线切割废液的事实存在。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部令第15号),线切割废液所属废物类别为: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特性为T,是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毒性(Toxicity,T)。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