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7号

案  由

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名称或姓名

徐健

身份证件号码

211422xxxxxxxxxxxx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路野四驱院内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徐健

有效证件及号码

2114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2xxxxxxxx

调查人员

王健、丛晟

承办部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简要案情

2024年9月4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和沈阳市沈河公安分局联合对于洪区造化街道路野四驱院内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无营业执照,该厂房处于生产状态,厂房占地面积400平方米,空地600平方米,空地内堆存各种原料桶约4吨(1升废机油桶15个),厂房内有一台粉料机器和一台甩干机和一个铁的水槽,及4包成品约8吨。该单位收取各类废塑料桶,其中含有废机油桶,将废塑料桶粉碎清洗甩干后即为成品。生产过程中将清洗废机油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水泵及两根直径三寸的白色塑料水管排入厂房后院废水坑中,废水坑长40米宽10米深1米,水深0.8米,该废水坑无防渗措施。现场公安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现场对厂房内污水池、厂房内污水桶、厂房后渗坑3个点位分别进行取样,3个点位石油类检测值分别为842mg/L、122mg/L、72.3mg/L。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T,I)”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5.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案涉的废矿物油经过水的简单冲洗与水混合后,其危险特性充分扩散到水中并被直接排向外环境。综上,案涉污染物认定为危险废物。该单位存在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移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移送建议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