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4号

案  由

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名称或姓名

沈阳市于洪区鑫博数控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2210114MACJ4W7T7X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亚奎(经营者)

有效证件及号码

1523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企业主要

负责人

王亚奎(经营者)

有效证件及号码

1523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调查人员

王岩、孙潇

承办部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27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对沈阳市于洪区鑫博数控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生产,现场负责人为王亚奎 。该企业主要工艺为机械加工,2022年7月份正式投入生产,共有2台线切割设备,1台数控车床、2台车床、1台花键铣床机等。无危险废物暂存间,未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线切割工作液。厂区内有使用过的线切割工作液9桶随意堆放,未使用的线切割工作液2桶堆存在车间内。经调查,该厂将线切割工作液加蒸馏水稀释后倒入循环箱内加工使用,每半年清理一次循环箱,2台线切割设备每年产生约15斤线切割废液倾倒下水池通过房后化粪池(渗井)排入房东鱼塘,化粪池(渗井)和鱼塘无防渗措施。现场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房东鱼塘内水进行取样。根据检测报告(GFT-H202401951)检验结果显示该机械加工厂东侧废液池(鱼塘)废水含石油类污染因子。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危险特性为毒性(T),故线切割废液为危险废物。该机械加工厂存在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移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五项(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

移送建议

  该企业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建议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治。